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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424号(2015)黄浦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儿子张智博抚养费人民币15000元。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现双方约定从2015年4月起每月的16号,张某某每月支付给沈某人民币2500元,至付清时止,并已支付了首期款25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事宜做了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