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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代先军与陈廷江、刘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先军,陈廷江,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代先军。被执行人陈廷江。。被执行人刘丽。。代先军申请执行陈廷江、刘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3)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代先军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