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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执字第4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彭贤丹与广州市堂竣扬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贤丹,广州市堂竣扬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纪驰峰,纪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4459-4号申请执行人:彭贤丹,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郭彬峰。被执行人:广州市堂竣扬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纪菱艳,经理。被执行人:纪驰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纪菱艳,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彭贤丹诉被告广州市堂竣扬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纪驰峰、纪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贤丹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堂竣扬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纪驰峰、纪菱艳支付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711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纪菱艳、纪驰峰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本案执行请求的申请,可予采纳,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