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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赵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金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赵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以(2010)莱州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金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金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金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金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金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英的银行存款30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