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恢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利民与王如宝、曾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利民,王如宝,曾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恢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叶利民。被执行人:王如宝。被执行人:曾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晓华所有的浙K×××××号宝马牌汽车一辆(宝马5系528Li)进行拍卖,经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第一次流拍后,买受人章华伟于2015年4月13日在第二次拍卖中以352000元最高价竞拍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K×××××号宝马牌汽车(宝马5系528Li)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章华伟所有。该拍卖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华伟时转移。二、买受人章华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剑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