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佳实小额担保公司诉潘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2-1608。法定代表人钱进,系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殷立浩,男,该公司客户经理,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蕊,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立浩、郑占舜、被告潘蕊及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被告的丈夫李立硕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了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我公司担保。同年5月30日办理了全额延期模式6期的现金分期,事后李立硕因车祸死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我公司下达了代偿通知,我公司只好为其代偿了181,563.71元。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享有追偿权,故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我公司181,563.71元。被告潘蕊口头辩称,原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也没有还款责任。原告代偿的181,563.71元系李立硕借款,李立硕生前与潘蕊系夫妻关系,但李立硕消费的该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与该款被告潘蕊没有关系。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河北银行信用卡申请表;2、担保函;3、委托担保合同;4、代偿通知书;5、还款证明;6、信用卡担保合作协议;拟证明李立硕委托我公司担保后因李立硕逾期没有偿还,我公司为其垫付181,563.71元。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个人信息部分说明一点,潘蕊及广宗县幼儿园等内容不是潘蕊本人书写,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采信。经审理查明,李立硕与潘蕊系夫妻关系,双方2001年1月结婚,2014年7月5日李立硕因车祸去世。李立硕生前2014年5月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了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由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李立硕2014年5月30日办理了全额延期模式6期的现金分期。李立硕因车祸死亡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下达了代偿通知,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李立硕代偿了本息181,563.71元。现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认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向被告潘蕊行使追偿权,请求判决被告潘蕊偿还181,563.71元。被告潘蕊认为,原告代偿的款项,李立硕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潘蕊的丈夫李立硕2014年5月30日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了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办理了全额延期模式6期的现金分期,由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李立硕去世后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李立硕借款本息181,563.71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该款为李立硕夫妻共同债务向被告潘蕊追偿,共同债务系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财产,举证责任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本案被告潘蕊称原告代偿款项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潘蕊应当对原告代偿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佳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款181,563.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2元,由被告潘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柱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