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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段晓丽与邯郸市复兴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丽,邯郸市复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段晓丽。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02373-1。法定代表人何海江,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段晓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中学于2015年4月14日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