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段晓丽与邯郸市复兴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丽,邯郸市复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段晓丽。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02373-1。法定代表人何海江,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段晓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中学于2015年4月14日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