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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炎金、郭文法与冷卫卫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炎金,郭文法,冷卫卫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120号原告杨炎金,居民。原告郭文法,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卫卫,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炎金、郭文法诉被告冷卫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炎金、郭文法与被告冷卫卫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炎金、郭文法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炎金、郭文法撤回对被告冷卫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杨炎金、郭文法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