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武某某、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武某某,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547-1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被告武某某,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907214522,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安大道313号茗萃园一期3号楼A座701。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武某某、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的二审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席娜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