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海龙与白宝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龙,白宝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陈海龙,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凤录,松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宝春,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龙诉白宝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00元,减半收取801.00元由原告陈海龙负担。审判员 金 书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