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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74号原告: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2304-247室。组织机构代码:58684619-2。法定代表人:于鸿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719-1号222、223室。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被告: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华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吴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78.5元,由原告上海瀚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邓 毅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 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