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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民事一审裁定书原告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秀玲、赵宏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秀玲,赵宏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土梁子镇黄土梁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树青,职务经理。被告吕秀玲。被告赵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秀玲、赵宏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