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会兰、庄金萍等与宋心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兰,庄金萍,庄金杰,宋心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兰。申请执行人庄金萍。申请执行人庄金杰。被执行人宋心地。申请执行人李会兰、庄金萍、庄金杰与被执行人宋心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2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宋心地采取了强制措施且被执行人宋心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