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程荣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荣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荣仙。委托代理人乐成锋,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住所地:孝感市城区槐荫大道。负责人毛晓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丽敏,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程荣仙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荣仙及委托代理人乐成锋,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鹏、肖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忠东审判员 肖建成审判员 胡维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思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