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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晶与危立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晶,危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石晶,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危立群,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石晶与被执行人危立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投资款719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