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2014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21时许至次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张某、冯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尿样检测,吴某、张某、冯某毒品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吴某、张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照片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伊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