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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广宇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93号原告刘广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1号麒麟座B。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89号。原告刘广宇诉被告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宇��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尚 伟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