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作云诉被告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作云,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朱作云,又名朱卓云,男,汉族。被告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湘乡市东山新城起凤路文华苑1号。法定代表人彭普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朝阳,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一般代理。原告朱作云诉被告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作云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周艺林人民陪审员 冯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