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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明与乌斯日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乌斯日勒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金明,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乌斯日勒图,男,45岁,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金明与被告乌斯日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明诉称:2012年1月7日,被告乌斯日勒图到原告金明经营的“金明家电”购买一台康佳电视,价值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电视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