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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灿昆与惠安县君悦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昆,惠安县君悦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00号原告王灿昆,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惠安县君悦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惠安县螺城北关君悦华庭小区。代表人林锦龙,该业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灿昆与被告惠安县君悦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灿昆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