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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小辉、滕国香、黄文欢与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辉,滕国香,黄文欢,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63号原告黄小辉。原告滕国香,系原告黄小辉之妻。原告黄文欢,系原告黄小辉之子。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负责人黄周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小辉、滕国香、黄文欢诉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小辉、滕国香、黄文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滁口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3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小辉、滕国香、黄文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滁口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