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郑绮芬与简雪霞...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绮芬,简雪霞,徐伟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郑绮芬,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简雪霞(曾用名,简敏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徐伟力,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郑绮芬诉被告简雪霞、徐伟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绮芬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简雪霞、徐伟力清还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绮芬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简雪霞、徐伟力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简雪霞、徐伟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徐伟力在工商银行有存款11885元,在光大银行有存款11127.5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伟力的银行存款23012.54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扣除受理费后尚余18180.54元可以发还给申请人。除此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发还给申请人18180.54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