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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陶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陶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平凤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