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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彭卫星与廖晓东、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星,廖晓东,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彭卫星。被告廖晓东。被告伍强。原告彭卫星诉被告廖晓东、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晓东、伍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卫星诉称,2014年8月23日,被告廖晓东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每半年付息一次。由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彭卫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借条,证明2014年8月23日,被告廖晓东向原告彭卫星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2%,半年结息一次。被告廖晓东、伍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彭卫星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2014年8月23日,被告廖晓东向原告彭卫星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半年结息一次。由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2015年1月12日,原告彭卫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彭卫星与被告廖晓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廖晓东理应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廖晓东与被告伍强系夫妻关系,被告伍强应对被告廖晓东所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彭卫星要求被告廖晓东、伍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晓东、伍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彭卫星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4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廖晓东、伍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