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牛甲与牛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甲,牛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牛甲,男。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乙,女。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甲与被告牛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呼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