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鑫民与苏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民,苏仕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刘鑫民。被告:苏仕洲。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鑫民诉被告苏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鑫民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