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9)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刘长国,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长国。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刘长国、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刘长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贷款本金68203.91元、利息1230.90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以及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8203.91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刘长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6700元。三、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长国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刘长国至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包括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刘长国所抵押的苏E101**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长国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64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刘长国负担221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长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刘长国、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349.81元,申请执行费107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长国、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2015年1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2015年1月7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回函称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长国、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15年3月27日至车管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刘长国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止,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