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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速)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泽鹏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3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郑某,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辩护人情况指定辩护人王春艳、徐红,山东江河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下班后返回青岛某有限公司,利用从前台领取的仓库钥匙,从仓库保险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挥霍,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该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6-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系自首,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主要辩护意见。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赃款已归还,青岛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