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王X,男,31岁。被告:李XX,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