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25-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伟。被执行人陕西省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彬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牛,又名王小民。申请执行人誉诚公司与被执行人彬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誉诚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4320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以欠款总额1432072元的2%计算,自2013年5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1030元,执行费167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彬枫公司在建行商洛分行的存款人民币1429325.55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彬枫公司愿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誉诚公司商砼款1432072元,违约金至今总付150000元,诉讼费21030元,执行费16721元,合计1619823元,誉诚公司表示同意并愿放弃其余部分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