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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551号广州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科创电业有限公司,李长平,李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昊贸易有限公司,李长平,李建辉,佛山市三水科创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551号申请人广州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3号1907室。法定代表人,余世盛。被执行人李长平,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建辉,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科创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显和西新村。法定代表人:李建辉。关于原告广州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平、李建辉、佛山市三水科创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案件在执行,本案与(2013)佛三法西执字第285、1150、1174、1177、1238、1239、1312号执行案及(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153、171、220、299、300、301、385、546、547共16件案一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299号案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部门及银行、证券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定量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建辉名下登记有一名为佛山市三水科创电业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长平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小轿车及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11550股,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科创电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E×××××的轻型厢式货车及厂内机械设备、原料一批。上述银行存款,经本院扣划得款项15315元;上述股金经拍卖得款项38000元;上述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及原料经拍卖得款项99607元;综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款项为152922元,按(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299号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已受偿总额为14219元;上述车辆已在另案查封,因其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5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 洁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麦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