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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吴长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吴长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严士峦,总经理。被告吴长斗,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吴长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泛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明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