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楚丽丽与郭瑞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丽丽,郭瑞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楚丽丽,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郭瑞君,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丽丽诉被告郭瑞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楚丽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丽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楚丽丽负担。审 判 长 冀翠红审 判 员 陈寿卫代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