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翠萍与何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萍,何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杨翠萍,女,汉族。被告何锦生,男,汉族。本院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何锦生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