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翠萍与何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萍,何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杨翠萍,女,汉族。被告何锦生,男,汉族。本院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何锦生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