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丰泰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龙辉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丰泰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龙辉经贸有限公司,赵子龙,马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负责人夏向军,行长。被申请人济宁市丰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万达广场A座905室。法定代表人赵子龙,经理。被申请人济宁龙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接庄办事处大屯村。法定代表人郑新莉,经理。被申请人赵子龙。被申请人马汀。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因被申请人济宁市丰泰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龙辉经贸有限公司、赵子龙、马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宁市丰泰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龙辉经贸有限公司、赵子龙、马汀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本行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提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丰泰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龙辉经贸有限公司、赵子龙、马汀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