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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家琦与李传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家琦。委托代理人孙志芬,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祥。原告李家琦与被告李传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传祥负担。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