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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宋维成与赵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成,赵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宋维成,男,汉族,系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赵丽丽(曾用名赵林),女,等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成诉被告赵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维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维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宋维成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雅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