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秀荣与襄樊林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秀荣,襄樊林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沈秀荣。被执行人襄樊林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秀荣与襄樊林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襄樊林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秀荣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