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标与被执行人刘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标,刘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标被执行人刘某明申请执行人林某标与被执行人刘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钟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