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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永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陈满初,马良坤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苏永安。委托代理人唐忠兴,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5A-4室。代表人刘贤交,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吉开。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第三人陈满初。第三人马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安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第三人陈满初、第三人马良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苏永安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爱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