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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骆旭敏、骆元田与骆元田、赵金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敏,骆元田,赵金芳,骆立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骆旭敏。被告骆元田。被告赵金芳。被告骆立功。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旭敏诉被告骆元田、赵金芳、骆立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骆旭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