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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乃君与吴沅、戴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乃君,吴沅,戴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周乃君。被执行人吴沅。被执行人戴国全。申请执行人周乃君与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1594���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沅、戴国全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周乃君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沅名下的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周乃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沅、戴国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