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旺发、深圳红源公司、林州建筑公司、锦州世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海滨广场福华阁裙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亮,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旺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冯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旺发,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贵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朝,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向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财吉(又名靳才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雨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虎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理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艳兵(又名韩颜兵),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良,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国民,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来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法,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柄道,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增,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文庆(又名靳广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立国(又名靳位国),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顺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合生(又名王河生),男。上述22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锦州世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45号东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红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旺发、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筑公司)、赵贵生、赵海朝、李存生、赵向东、靳财吉、赵雨成、赵虎林、李爱红、郭理想、韩艳兵、李新良、田国民、李文军、索来生、李启法、李柄道、李启增、李建顺、靳文庆、靳立国、赵顺吉、王合生,原审被告锦州世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世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劳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镒铭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家组成联合体承建锦州世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2013中国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红色演艺剧场设计一体化工程。三方协议约定土建工程和钢结构施工工作由林州建筑公司承担,因深圳红源公司不具有土建等施工资质,故该公司借用林州建筑公司的资质,工程实际承包人为深圳红源公司,双方签订承诺书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深圳红源公司将其中的土建等工程转包给赵旺发,赵旺发雇佣赵贵生等22人在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红色演艺剧场工地施工,至今赵旺发未给付赵贵生等22人工资,拖欠工资具体数额为:赵贵生17260元、赵海朝14840元、李存生14940元、赵向东11700元、靳财吉1262**.25元、赵雨成11700元、赵虎林11700元、李爱红14700元、郭理想14700元、韩艳兵11700元、李新良11700元、田国民8700元、李文军14700元、索来生14700元、李启法11040元、李柄道14700元、李启增14700元、李建顺128385元、靳文庆8920元、靳立国112860元、赵顺吉117**元、王合生14900元,共计616498.25元。另查明,锦州世园公司已经向林州建筑公司账户支付500万元工程款,深圳红源公司至今未与赵旺发进行工程结算。原审法院认为,赵旺发雇佣赵贵生等22人在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红色演艺剧场工地施工,作为雇主应承担工资给付义务。深圳红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旺发,且至今未与赵旺发进行工程结算,致使工人工资无法发放,应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林州建筑公司将公司资质借给不具有土建施工资质的深圳红源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给付工人工资的连带责任。赵贵生等22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锦州世园公司未付清林州建筑公司和深圳红源公司工程款,其请求锦州世园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工人工资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旺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2名原告工资款共计616498.25元(其中赵贵生17260元、赵海朝14840元、李存生14940元、赵向东11700元、靳财吉1262**.25元、赵雨成11700元、赵虎林11700元、李爱红14700元、郭理想14700元、韩艳兵11700元、李新良11700元、田国民8700元、李文军14700元、索来生14700元、李启法11040元、李柄道14700元、李启增14700元、李建顺128385元、靳文庆8920元、靳立国112860元、赵顺吉117**元、王合生14900元);二、被告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22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3元,由被告赵旺发、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宣判后,深圳红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与林州建筑公司签订有施工协议书,赵旺发作为林州建筑公司的代表在施工协议上签字,原审认定上诉人把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旺发错误,且上诉人已经全部足额支付了工程工资款,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赵旺发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赵旺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借用林州建筑公司的工程资质,并将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工程至今尚未结算完毕,上诉人应当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贵生等22名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林州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是工程实际承包人,其违法转包工程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请求驳回赵贵生等22名原告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锦州世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庭审中,上诉人提交(2014)第81851886号变更(备案)通知书一份,证明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另提供施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甲方是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是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印章,赵旺发在乙方代表处签字,证明上诉人与林州建筑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原审认定上诉人把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旺发错误。本院认为,赵旺发雇佣赵贵生等22人在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红色演艺剧场工地施工,作为雇主,其应当依法承担工人工资给付义务。关于深圳红源公司与林州建筑公司施工协议书上的乙方代表签字,赵旺发认可是其本人所签,但对深圳红源公司称其是林州建筑公司代表的说法不予认可;林州建筑公司将工程资质出借给不具有土建施工资质的深圳红源公司,自身存在过错;赵旺发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深圳红源公司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旺发,且至今未与赵旺发进行工程结算,致使工人工资无法发放,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工资表、承诺书、施工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判决赵旺发给付工人工资款616498.25元,深圳红源公司与林州建筑公司对工人工资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深圳红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已经全部足额支付了工程工资款,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6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