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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进、吴宗启等与汪冬松、张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吴宗启,朱婧,汪冬松,张丹丹,汪伟生,何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吴宗启,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朱婧,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汪冬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系汪冬松妻子。被执行人:汪伟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何红梅,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王进、吴宗启、朱婧与张丹丹、汪冬松、汪伟生、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据查,被执行人张丹丹、汪冬松有多起案件在安庆市多个法院审理和执行中,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决定该系列案件由一个法院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