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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张继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张继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斌,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芸玮,女,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继祥,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张继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告张继祥已交清取暖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