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执行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亚松与被执行人梁亚坚、许新放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松,梁亚坚,许新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集执行字第441-2号申请执行人林亚松,女,汉族。被执行人梁亚坚,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新放,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亚松与被执行人梁亚坚、许新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梁亚坚所有的小型汽车等财产,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亚坚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亚坚财产的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