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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其新诉彭泽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被告:彭某,男,汉族,原住固始县陈林子镇童楼村,现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熊冬梅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大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