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其新诉彭泽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被告:彭某,男,汉族,原住固始县陈林子镇童楼村,现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熊冬梅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大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