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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保刚、刘桂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保刚,刘桂林,华斌,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宋保刚。被告:刘桂林。被告:华斌。被告:徐文。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保刚、刘桂林、华斌、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兵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