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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柯少华与黄建筑、黄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少华,黄建筑,黄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鲤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柯少华,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建筑,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淳玲,女,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柯少华与被告黄建筑、黄淳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聪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筑、黄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少华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黄建筑向原告借款70万元,被告黄淳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并于借款当日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黄建筑陆续还款53万元,尚欠原告借款17万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二被告均不予偿还。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黄建筑、黄淳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黄建筑向原告柯少华借款70万元,被告黄淳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黄建筑、黄淳玲于当日共同向原告柯少华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条》记载被告黄建筑向原告柯少华借款70万元,若因借款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淳玲自愿为被告黄建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未记载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已陆续偿还借款53万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柯少华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黄建筑、黄淳玲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各一份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柯少华与被告黄建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自愿放弃对二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柯少华与被告黄建筑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依法随时可以请求被告黄建筑返还,被告黄建筑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原告柯少华请求被告黄建筑偿还剩余借款1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淳玲的保证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成立有效,依法应对被告黄建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淳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建筑追偿。被告黄建筑、黄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少华借款人民币170000元;二、被告黄淳玲应对被告黄建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淳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建筑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黄建筑、黄淳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钢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