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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来自: